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是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所制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 文号
铁道部令第7号
- 发文单位
铁道部
- 发布日期
2001/11/13
实施信息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实施日期】 2002/01/01
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企业。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调查处理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六条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16.其他爆炸;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第七条 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
第八条 伤害程度
1.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2.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3.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