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宏
3葛宏,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滦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滦州。曾任河北滦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5年4月违纪被查。2015年4月30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25日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2016年12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12月15日,一审再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葛宏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63年10月25日
- 出生地
河北省滦县
-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 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滦县滦州
人物履历
先后担任中共河北省滦县响嘡镇党委书记,河北省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5年4月,据河北省唐山市纪委消息,滦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葛宏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强制措施
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5月8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宏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19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宣判后,被告人葛宏不服,提出上诉。
发回重审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冀02刑终69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再审
2017年12月15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裁定:被告人葛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