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选举
普通选举(英语: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称普通选举权、普选、普遍选举、普遍选举权,在民主政体中将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公民,称为普通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未拥有国籍的非公民。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投票以及担任候选人的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普通选举
- 外文名
Universal suffrage
- 定义
保障公民的基本选举权
- 要求
达到以人为本
简要介绍
投票选举,要选的正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地方官员、国会议会、国家最高领导人……等。)
美国的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的话表达了政府和人民的密切关系,也包含了美国的普选:“……这个国家……将有自由新生──而由人民组成,为人民服务,人民的政府不会从地球上消失。”(又有译作“要使我们这个国家在上帝的保佑下得到自由的永生,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
孙中山先生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也包含了民权。全民普选正好体现政府如何重视和尊重人民以及人民的意愿,使人民从落后的封建制度或君主专政中得到更文明的更人性的进步。
普选历史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
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地
概述
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总统、总理、首相……).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新西兰、芬兰、法国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民主选举的国家(虽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按年代先后列表: 各国实现普选权年代先后列表 年 国家/地区 说明 (美国)纽泽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各国情况
国家/地区 | 实现普选权时间 | 说明 |
|---|---|---|
(美国)新泽西州 | 1776年-1807年 |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
新西兰 | 1893年 |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坚持投票。 |
澳洲南澳大利亚州 | 1894年 |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
澳洲西澳大利亚州 | 1899年 |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士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
澳洲 | 1901年 |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
附:文莱的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没有任何选举权。
女性普选
1776年,新泽西授予女性的普选权,资产资格和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1807年被废止。1838年,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1861年,从澳洲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新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社会主义者维多利亚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选人。然而激进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权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竞选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们的议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