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式语法
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简称CxG)是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兴起的一种语法理论和适应几乎整个语言门类的研究方法和流派。构式语法脱胎于认知语法,是对形式语法的悖逆,在本质上属于认知语言学的范畴,但是已经具有独立作为语言研究范式的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构式主义已经形成独立的研究流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构式语法
- 外文名
Construction Grammar
- 类型
研究方法、流派
- 简称
CxG
- 本质
认知语言学
- 兴起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
概念
“构式”(construction)的本义是“建筑”、“构筑”,即把两个或多个部件组构到一起成为一个更大的单位,后来有了“构造”的意思。传统语法著作借用这个词描写语言结构,这一用法见于此后的许多英语语法著作,例如,Quirk et al的《当代英语语法》(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Jespersen的主要著作、Chomsky的《句法结构》等著作都使用了这一词。这些著作里的construction主要指具体的结构体,这个词的意义保留了本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所指的语言结构必定是两个或多个成分的组合。不过,在大部分的这些著作中,它并非一个专门的术语,从所举例子看,是指句法上的结构(体),一般不指词和语素这样的结构单位。
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家使用的construction 是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术语,其所指在传统意义上有所扩大。例如,Bloomfield的《语言论》中大量使用这个术语。Bloomfield(2002:177)的construction这一概念是指抽象意义上的构造形式,他还使用了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
认知语法出现以后,construction的概念意义又有了变化。Lakoff在1980年代末使用的“语法构式”(grammatical construction)已经是构式语法的概念,不过体现的是其萌芽时期的意义。 他对“语法构式”的定义(Lakoff 1987:467)已经包含了构式是形式和意义配对的思想。但是,他尚未直接道明构式是形式-意义的配对,而是间接地表明的,即认为是形成形式和意义的条件的配对。然而,这种理解已经接近了后来的Goldberg(1995)的经典定义。
构式语法所指的“构式”以Goldberg的定义最流行:
C is a CONSTRUCTION iff def C is a form-meaning pair <Fi, Si> such that some aspects of Fi or some aspects of Si is not strictly predictable from C’s components parts or from other previously established constructions. (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Fi, Si>,且形式Fi的某些方面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从其他已有的构式中得到严格意义上的预测,C便是一个构式。)(Goldberg1995:4)
这个定义体现了两个关键点:一是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二是从构成成分不能预测整个构式的意义。后来Goldberg在1995年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定义,内容有所变化,她说:“任何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一方面不能通过其构成成分或其他已确认存在的构式预知,就被确认为一个构式。”(Goldberg 2006:5)这一修订的定义是“构式”概念的最新的构式主义阐释。
在构式语法里,“构式”的范围很广。根据Goldberg(2003)的构式示例,可以从语言单位层级的角度将构式分为4大类型:语素、词(含单纯词和复合词)、习语(含完全固定的和部分固定的)和格式(大致相当于句型)。后来她的构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包含成句的习语。(Goldberg 2006)Ostman(2005)还提出了语篇构式(discourse construction)的观点。(袁野2011、2012)
创立
在构式语法作为一种理论方法正式诞生以前,语言学著作中已经有构式语法某些方面的思想萌芽。构式主义把构式当作符号,而符号不但有其形式,还有自身的意义。古希腊的语法理论中已有语言是“心理过程的符号性反应”的思想,语言单位被认为是形式-意义的对应。(Robins 1951:25-26)Saussure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更深入地论证了语言符号是声音形象(sound -image)和概念(concept)的结合体,后来他正式把声音形象和概念分别称为“能指”和“所指”。(Saussure 1999:66-67) 声音形象和概念的结合体实际上就是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 到Bloomfield时,已经有了类似于构式语法主张的观点,他说:“不过,即使我们能够知道一种语言的整个词汇(lexicon),而且也相当准确地了解每一个义素,我们可能仍然不了解该语言的各种形式。每一段话语都包含了词汇所概括不了的某些重要的特征。”(Bloomfield 2002:170),Hockett的《现代语言学教程》也阐述了类似的意思。(Hockett 1958:164)。Hockett 甚至说,“同理,最终成分相同,层次配列相同的一对句子,它们的意义差别是由于结构(construction)的不同引起的。”(Bloomfield 2002:165)两位结构主义大师所说的construction并不完全等于构式语法的构式,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他们注意并强调了结构体是有意义的,并且是独立于各个组成单位(词语)之外的。当然,他们的思想并不是构式语法的直接来源,构式语法学家自己也并没有声明他们的思想来源于结构主义的这些观点。
在构式语法正式出现以前,流行包括生成语法在内的语法范式所支持的句义组合理论(compositional theories of sentence meaning),根据该观点,词的意义和语法要求被用来预测一个以该词为中心词的短语的语义和句法类型,就是说,组成格式的词汇的意义组合决定了格式的全部意义。句子意义投射观(projection-based view)是句义组合理论之一种,Michaelis(2006:73)说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句子有意义,而句子格式没有意义。”
构式语法是对这种投射模式的反动,实际上也是对生成语法的部分反动,其直接的来源为Fillmore的诞生于60年代末的格语法(Case Grammar)和后来的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Lakoff的格式塔语法(Gestalt Grammar,即生成语义学)、Langacker的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以及中心语驱动短语结构语法(HPSG)。构式语法思想的最早阐述见于1977年,即Lakoff(1977年)'的关于语言格式塔(Linguistic Gestalts)的论文。该文在尚未建立起构式语法理论体系的背景下,已指出:整体的意义并非各组成部分意义的聚集组合;相反,结构体(构式)本身必有意义。
Langacker(1987、1991)的《认知语法基础》 呼吁重视语言的特异性、倾向于基于使用的模式、反对简化主义,这些是认知语法的理念,后来也都成了构式语法的基本观点,他还提出了“语法构式”的概念:“语法涉及语素和更大的成分的组合,从而逐次形成更为复杂的符号结构(symbolic constructures )。Lakoff(1987)推出认知语法的经典《女人,火及危险事物》,其中的《“There-构式”》是构式语法的拓荒之作。作者在“语法构式”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语法构式理论”(the theory of 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第467页),并形成了构式的形式-意义配对的思想。(第467页)不过,他当时仍是在认知语法的框架内讨论语法构式,还没有提出“构式语法”的概念。Langacker和Lakoff可以被称为构式语法的先驱。
Fillmore、Kay和O’connor 于1988年发表《语法构式中的规则化和习语化:以let alone为例》,这是构式语法的奠基之作,标志着构式语法的诞生。文章以习语let alone为例子,说明习语的“不规则”(irregular)现象和习语性特征不能用“例外”来解释。作者说:“我们认为一个富有解释性的语法模式将包括一套原则,藉此原则,一种语言能够把语义、语用解释原则跟句法构型单位(configurations)联系起来,这样的单位比单一的句法结构规则方式所能确定的单位更大、更复杂。”(Fillmore et al 1988:501)。这个“单位”就是构式,该文已经提出了“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注意首字母是大写的)的概念,依作者的观点,构式在4个方面与生成理论的关于结构规则认可的树形图不同:1. 构式的范围比生成语法的树形图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跨越“句子树”(the sentential tree);2. 构式所确定(specify)的不只是语法信息,还有词汇的、语义的以及语用的信息;3. 至少在许多个例中,词汇项(lexical items)本身可以被看作构式;4.构式可以是习语形式的,因为一个大的构式所确认的意义(以及/或者语用义)可能不同于用以构成该构式的较小构式的系列意义组合所能推测出的意义(以及/或者语用义)。以这样明确的主张,正式奠定了构式语法理论的基石。
重要主张
构式语法理论提出了这样一种思想:“构式表示与人类经验有关的重要情景”,“是语言系统中的基本单位”;语法有生成性,但“非转换的”,一个个语法格式,亦即构式,并不是如转换生成语法学派所说的那样由生成规则或普遍原则的操作所产生的副现象(epiphenomena);除包含在语法格式即构式之内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外,“构式本身也有意义”,不同的构式有不同的构式意义;任何一个构式都是形式和意义的对应体。
根据构式语法经典作家的著作(Lakoff 1987;Fillmore et al. 1988;Goldberg 2003等),构式语法理论的一系列原则(tenets)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构式都被理解为包含形式和语义及话语功能的配对。构式包括传统语法理论中的各级语言单位:语素、词、习语和抽象的短语格式(phrasal pattern)、句型,构式具有符号特征,每个构式都是形式、意义的匹配(或形式与功能(含意义)的配对),即有自身的意义和话语功能。(Lakoff 1987:467;Goldberg 1995:2003:2)
(2)构式的形式、意义具有不可预知性。形式句法所支持的句子意义投射观(projection-based view)可以概括为:“句子有意义,而句子格式没有意义。”构式语法是对此投射模式的反动,归根结底是对生成语法的部分反动。(Michaelis 2006:73)根据构式主义理论,构式的整个形式和意义(或功能)并非各个构成成分的形式和意义简单相加,因此不能根据构成成分推知构式的形式和意义的全部。(Goldberg 1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