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3.8.第八条
  • 3.9.第九条
  • 3.10.第十条
  • 3.11.第十一条
  • 3.12.第十二条
  • 3.13.第十三条
  • 4.资产
  • 4.1.第十四条
  • 4.2.第十五条
  • 4.3.第十六条
  • 4.4.第十七条
  • 4.5.第十八条
  • 4.6.第十九条
  • 4.7.第二十条
  • 4.8.第二十一条
  • 4.9.第二十二条
  • 4.10.第二十三条
  • 4.11.第二十四条
  • 4.12.第二十五条
  • 4.13.第二十六条
  • 4.14.第二十七条
  • 4.15.第二十八条
  • 4.16.第二十九条
  • 4.17.第三十条
  • 4.18.第三十一条
  • 4.19.第三十二条
  • 4.20.第三十三条
  • 4.21.第三十四条
  • 4.22.第三十五条
  • 4.23.第三十六条
  • 4.24.第三十七条
  • 4.25.第三十八条
  • 4.26.第三十九条
  • 4.27.第四十条
  • 4.28.第四十一条
  • 4.29.第四十二条
  • 4.30.第四十三条
  • 4.31.第四十四条
  • 4.32.第四十五条
  • 4.33.第四十六条
  • 4.34.第四十七条
  • 4.35.第四十八条
  • 5.负债
  • 5.1.第四十九条
  • 5.2.第五十条
  • 5.3.第五十一条
  • 5.4.第五十二条
  • 5.5.第五十三条
  • 5.6.第五十四条
  • 5.7.第五十五条
  • 6.净资产
  • 6.1.第五十六条
  • 6.2.第五十七条
  • 7.收入
  • 7.1.第五十八条
  • 7.2.第五十九条
  • 7.3.第六十条
  • 7.4.第六十一条
  • 8.费用
  • 8.1.第六十二条
  • 8.2.第六十三条
  • 8.3.第六十四条
  • 9.财务报告
  • 9.1.第六十五条
  • 9.2.第六十六条
  • 9.3.第六十七条
  • 9.4.第六十八条
  • 9.5.第六十九条
  • 9.6.第七十条
  • 9.7.第七十一条
  • 9.8.第七十二条
  • 9.9.第七十三条
  • 9.10.第七十四条
  • 9.11.第七十五条
  • 10.附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实施时间

    2005年1月1日起

  • 目的

    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 章节

    8章76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