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 实质
办法
- 所属
办法
- 作用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等
内容
第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