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化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 外文名
Anhua rural five guarantee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 本质
优惠政策
- 目的
做好农村五保工作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依法给予符合条件供养对象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五条 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l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第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