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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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解释权
中国佛教协会
- 通过时间
2009年5月8日
- 公布时间
2010年1月10日
- 注册资金
100万元
基本内容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学识;遵守教规戒律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六根具足。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或荣誉称号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比库(都、法、召章),年龄在20岁以上,本人自愿出家并经父母同意;在当地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中心佛寺培训、考察1个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学识。
(二)帕希提(吴巴赛),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0腊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戒律严明,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
(三)帕萨米,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5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接受过培训,有较高的佛教学识;能管理好本寺僧团,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
(四)帕祜巴,受比库(都、法、召章)戒20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受过正规教育,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
(五)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受比库(都、法、召章)戒40腊以上,具有佛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有深厚的佛教造诣及献身佛教事业的精神,品德高尚,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如佛教造诣很深、持戒严谨、信教群众特别需要,戒腊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教职人员认定程序:
(一)比库(都、法、召章)人选由本人所在地信教群众推荐,本人同意,经所在寺院管理组织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
(二)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人选由本人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经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其中,如本人在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任职,由该佛教协会提出,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如本人在云南省佛教协会任职,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认定。
(三)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人选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