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政府令第40号
-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二○○一年七月十日
基本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一年七月十日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规范洗浴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洗浴业的管理凡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通过各类浴池、洗浴广场、洗浴城等(以下简称洗浴场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洗浴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其管理洗浴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 审核发放《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三) 评定行业服务等级:
(四) 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五)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洗浴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水利、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洗浴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洗浴业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理规划、计划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