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政府令第40号

  •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二○○一年七月十日

基本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一年七月十日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规范洗浴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洗浴业的管理凡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通过各类浴池、洗浴广场、洗浴城等(以下简称洗浴场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洗浴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其管理洗浴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 审核发放《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三) 评定行业服务等级:

(四) 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五)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洗浴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水利、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洗浴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洗浴业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理规划、计划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