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主要内容
  • 4.参考资料

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

  • 施行

    2004年7月1日

  • 通过

    2003年12月25日

  • 批准

    2004年4月1日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和促进村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向村民如实公布村务活动中事关村民根本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和政务事项。

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服务的原则,坚持真实、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务公开工作纳入乡(镇)干部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的计划和完成情况以及审计结果;

(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

(四)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情况;

(六)农民承担的税负收缴情况;

(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

(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

(九)当年人口出生名单,申请生育二孩人员的名单和条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奖励和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