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地价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凡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及经出让后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或因企业联营、兼并、分立、清产、联建、股份经营、破产拍卖等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估价的土地,都必须先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评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条 土地价格的评估,必须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土地估价。
第三条 宗地估价应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估价日期、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宗地的影响因素及宗地使用空间的形状、临街状况、临街深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城镇规划区内凡临国道、省道、县道、街道的私人住房,门面未经商的,从临街(路)墙面起,进深在20米以内的按商业用地评估。进深在20米以外的部分按住宅用地评估。如果门面用于经商,则全部按商业用地评估。
未按本规定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出让、转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并进行营利活动的,其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凡属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出让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40%。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转让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城镇居民在原宅基地重建、新建住宅的,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其出让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五)租赁国有建设划拨用地使用权按租赁用途基准地价的2%收取年租金。
(六)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
第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处置,土地成交补缴土地价款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增值额按6:4的比例分配,即财政收取60%,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40%。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增值额(含标定地价条件差)按8:2的比例分配,即财政收取80%,返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20%。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可以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缴纳现时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可以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缴纳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金外,还须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后的全额基准地价条件差。
第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后的全额标定地价条件差,但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