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经2007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该《办法》共41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类别
政府规章
- 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 发布时间
2007年4月11日
- 施行时间
2007年6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众可以查阅听证笔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听证程序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情形为:
(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重大利益的;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重大经济利益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由其法制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