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印发通知
  • 4.正文内容
  • 4.1.第一章 总则
  • 4.2.第二章 用地申请
  • 4.3.第三章 用地审批
  • 4.4.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 4.5.第五章 确权登记
  • 4.6.第六章 法律责任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市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in Zhuzhou City

  • 实施时间

    2010年2月7日

  • 目的

    维护集体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 根据
  • 通知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局委办等

  • 颁发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

印发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正文内容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龙示范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使用基本农田。 (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村民建房应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第六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房用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各区分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住房用地。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住房用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人均住房用地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每户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住房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申请建房户只有1人的,按35平方米批准农村住房用地指标,不批准单独建房;申请建房户只有2人的,按3人安排住房用地面积。

第十条 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建房户应向所在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并与所在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建房户交出旧宅基地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