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27日发布的,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1998年4月27日
- 地区
杭州市
- 类型
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