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27日发布的,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1998年4月27日

  • 地区

    杭州市

  • 类型

    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