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
3朱维,男,汉族,江苏响水县人,1957年9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入党,研究生学历(兵团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农机高级工程师。
曾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总工程师。
2019年1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依法对朱维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朱维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57年9月
人物履历
1976.08农一师三团十三连拖拉机驾驶员;
1978.05农一师三团修造厂修理工、核算员;
1989.09农一师三团加工厂机修车间主任;
1991.04农一师三团农机修造厂厂长;
1992.07农一师三团副团长;
1995.03农一师三团党委常委、副团长;
1995.12农一师三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2001.08农一师十六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2008.03农一师中心团场十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2009.02农一师中心团场十团党委书记、政委;
2012.0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总工程师。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原总工程师朱维(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交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9月24日以涉嫌受贿罪对朱维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原总工程师朱维(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维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维利用担任农一师3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