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外文名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Disputes Arbitration Committee
- 实质
议事协调机构
- 特点
准司法机构
机构组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并后,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便于工作,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