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煤气发生炉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
《工业煤气发生炉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是》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的规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工业煤气发生炉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
- 性质
规程
- 制定目的
防止有关煤气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 条数
八十九条
基本内容
规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煤气生产
第六条 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 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 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 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小于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 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 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