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实施细则内容
  • 3.1.入学与注册
  • 3.2.学制与学习年限
  • 3.3.考勤与请假
  • 3.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 3.5.转专业和转学
  • 3.6.休学停学与复学
  • 3.7.退学
  • 3.8.毕业结业和肄业
  • 3.9.其他
  • 3.10.附则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第65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颁布机构

    北京大学

  • 颁布时间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 类别

    校园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内容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