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修改明细
  • 5.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该《规定》1997年12月10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规定》共15条,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 类型

    规定

  • 地区

    南昌

  • 内容

    摩托车

引言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修改明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

二、《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