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该《规定》1997年12月10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规定》共15条,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 类型
规定
- 地区
南昌
- 内容
摩托车
引言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修改明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
二、《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