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4.第二章 市场管理
  • 4.1.第五条
  • 4.2.第六条
  • 4.3.第七条
  • 4.4.第八条
  • 4.5.第九条
  • 4.6.第十条
  • 4.7.第十一条
  • 4.8.第十二条
  • 4.9.第十三条
  • 5.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 5.1.第十四条
  • 5.2.第十五条
  • 5.3.第十六条
  • 5.4.第十七条
  • 5.5.第十八条
  • 5.6.第十九条
  • 5.7.第二十条
  • 5.8.第二十一条
  • 6.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 6.1.第二十二条
  • 6.2.第二十三条
  • 6.3.第二十四条
  • 6.4.第二十五条
  • 7.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
  • 7.1.第二十六条
  • 7.2.第二十七条
  • 7.3.第二十八条
  • 7.4.第二十九条
  • 7.5.第三十条
  • 7.6.第三十一条
  • 7.7.第三十二条
  • 8.第六章 法律责任
  • 8.1.第三十三条
  • 8.2.第三十四条
  • 8.3.第三十五条
  • 8.4.第三十六条
  • 8.5.第三十七条
  • 8.6.第三十八条
  • 8.7.第三十九条
  • 8.8.第四十条
  • 8.9.第四十一条
  • 9.第七章 附 则
  • 9.1.第四十二条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 地址

    辽宁省

  • 相关单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通过时间

    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五条

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