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府令
  • 4.管理办法
  • 5.参考资料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办法》共28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施行

    2005年3月1日

  • 通过

    广东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政府令

第96号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