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府通知
  • 4.条文规定
  • 5.附件
  • 6.车船税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8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发〔2012〕8号印发。《办法》共8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 废止时间

    2007年6月20日

  • 公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地区

    四川

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条文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