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926(颁布时间)
20040501(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文号)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 目的
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
2004年5月1日起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经纪等技术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六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创办人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主要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