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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支付组织

新型支付组织现状分析,提到(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人们通常想到的是遍布大街小巷的商业银行。的确,商业银行是为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主体和前台。

基本内容

提供支付服务,提到支付清算服务的第三方团队或组织

新型支付组织除了商业银行以外,许多非金融机构也在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最常见的是大额支付系统运营维护机构(例如:中国清算总中心)、传统的票据交换所和银行卡组织,他们承担着商业银行行间资金清算的职能,是支付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为银行和相关机构提供辅助性外围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如POS终端专业化服务公司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的不断开放,非金融机构由后台清算服务、辅助外围服务,开始向直接管理客户资金、提供前台服务转变,此类新业务的共同点是,交易双方将资金存放在以非金融机构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相互之间的资金转账由非金融机构负责完成。本文将采用这种新的结算业务处理方式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称为"新型支付组织"。

主要业务类型新型支付组织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其每种业务类型都对应满足了一项市场需求,据此,我们可以将新型支付组织所从事的业务类型分为支付网关、虚拟账户和多用途储值卡三类。

支付网关在线支付是网上交易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都针对此项业务提供了专门的网银服务。但为了方便客户支付,网上商户需要与大部分商业银行建立连接,成本高昂。支付网关通过多点连接商业银行,一点连接商户的方式,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款方案。打个比方,支付网关就相当于商场收银台。无论客户使用哪家银行的账户在线支付,支付网关都可以代为收款并记录交易明细,商户只需定期与支付网关核对账目并收取交易款项。原则上,支付网关只用于实现商户收款,不为客户或商户预存用于网上交易对外支付的资金。

虚拟账户新型支付组织在支付网关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虚拟账户业务,可以为客户和商户预存用于网上交易对外支付的资金。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虚拟账户看作是银行账户,担任"银行"角色的是新型支付组织,"银行"根据虚拟账户持有人的指令,为其办理"行内转账"(虚拟账户之间)或"跨行转账"(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客户在虚拟账户中名义持有的资金由新型支付组织以其自身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由于虚拟账户在支付网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大部分提供虚拟账户服务的新型支付组织同时提供支付网关服务。

多用途储值卡多用途储值卡主要用于满足卡基支付需求,部分卡种也可以支持网上支付。在该业务模式下,客户相当于向新型支付组织"购买"了一张可以跨法人消费的储值卡。客户凭实物卡或卡号加密码向商户付款,通过新型支付组织提供的设备和系统记账,商户定期与新型支付组织核对账目并收取交易款项。

按业务处理模式,多用途储值卡可以被进一步分为电子钱包和后台账户两种主要类型。前者由卡片本身的IC芯片记录预存资金余额,相当于一个存放现金的钱包,消费后直接修改IC芯片数据。日终,读卡设备会将收款数据上传到发卡机构,实现后台记账。这类卡片主要应用于公交和零售行业,优点是能够在离线环境下使用,通讯成本较低。后者与磁条银行卡处理模式相类似,前台通过卡号加密码的方式确认持卡人身份,后台系统实时记账。此类卡片主要应用于零售行业和公用事业缴费领域,优点是支付行为可以脱离物理卡片,充值方便,也可以应用于网上和电话支付。

新型支付组织行为的风险分析

新型支付组织客户备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约束由于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目前新型支付组织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赖自律,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消除客户对备付金被挪用的疑虑,很多新型支付组织主动采用了银行第三方托管模式。

这种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新型支付组织,特别是支付网关和虚拟账户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客户备付金,但无论在哪一个时点,客户备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开户银行,而多数新型支付组织只委托其中一家银行担任资金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有限。据了解,某些托管银行结算资金量仅占被托管企业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新型支付组织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业务,无法对收款人与新型支付组织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如果新型支付组织有意挪用客户备付金,只需虚构交易信息,托管制度便形同虚设;即便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挪用,银行也缺乏动力和手段,对新型支付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

新型支付组织引起金融脱媒现象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和传统清算组织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金融脱媒。在虚拟账户和多用途储值卡模式下,新型支付组织处理了原本由银行处理的支付业务,掌握了相关支付信息,成为了社会支付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反洗钱和相关记录报告制度尚未涵盖新型支付组织,导致其为地下资金转移的行为提供了渠道。

"电子货币"流动性不断提高新型支付组织吸纳的客户备付金最终需要被用于消费,消费渠道的拓宽能够提高"电子货币"的流动性,继而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扩大市场份额。依靠共享消费渠道的方式,新型支付组织可以实现互利共赢,迅速拓展消费渠道。因此,目前新型支付组织之间合作步伐不断加快,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发卡机构合作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共享使用渠道。例如:上海市两家主要发卡机构于2008年上半年共同推出联名卡,替代了原本各自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联名卡兼具商户POS机消费功能和公用事业费缴费功能。

支付网关、虚拟账户企业接受客户以多用途储值卡完成支付业务,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在某虚拟账户企业的网站上,用户可使用其他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充值虚拟账户,并在与该虚拟账户企业签约的商家购买产品及服务。

可以预见,在没有政策限制的条件下,受市场竞争的压力,新型支付组织发行的"电子货币"很快能够在网上支付、卡基支付等零售支付领域获得极高的流动性,进一步扩大发行规模,使得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观点成为现实。

欧美法律框架介绍

欧盟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10月正式发布"电子货币机构指令"(EMIDirective,也称为电子货币指令,eMoneyDirective),该指令由两部指令构成,包括"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的启动、推进与审慎监管的指令"(Directive2000/46/EC);以及信贷机构指令(Directive2000/12/EC)的补充指令(Directive2000/28/EC)。

其中,Directive2000/46/EC定义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即电子货币是对发行者的一种货币债权,并1)存储于电子设备中;2)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从发行者处兑换,在价值上不少于流通货币的货币价值;3)作为支付手段可被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它方所接受。除此以外,该指令还规定了电子货币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电子货币机构需要遵守的其他指令(信贷机构指令和反洗钱指令);电子货币可赎回性;启始资本金与自有流动资金;投资活动限制;管理、行政、会计流程的要求以及充分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电子货币机构的健康与审慎运作;提供"弃权"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