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资料
  • 3.1.发文单位
  • 3.2.文 号
  • 3.3.发布日期
  • 3.4.执行日期
  • 4.内容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 4.11.第十一条
  • 4.12.第十二条
  • 4.13.第十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较多的地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其适当集中一部分,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 文号

    财地字[89]1号

  • 发布日期

    1989-01-12

基本资料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 号

:财地字1号

发布日期

:1989-01-12

执行日期

:1989-01-01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