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医生执业活动定制的

基本内容

第一条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和备案初审及汇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经注册前考核或考试合格,方能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六条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村卫

生技术人员证书》或《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

四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方案,接受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七条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符合第六条所列四项条件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八条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前培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试,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合格者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九条 乡村医生经过注册前培训但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再次培训,进行考核或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培训后考核、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十条 乡村医生注册前培训可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培训教材为省卫生厅编写的《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手册》。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注册前的考核、考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手册》的内容。

第十二条 2003年8月5日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短期内达不到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补充乡村医生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的条件及申请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