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条例条款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3.8.第八条
  • 3.9.第九条
  • 3.10.第十条
  • 3.11.第十一条
  • 3.12.第十二条
  • 3.13.第十三条
  • 3.14.第十四条
  • 3.15.第十六条
  • 3.16.第十七条
  • 3.17.第十八条
  • 3.18.第十九条
  • 3.19.第二十条
  • 3.20.第二十一条
  • 3.21.第二十二条
  • 3.22.第二十三条
  • 3.23.第二十四条
  • 3.24.第二十五条
  • 3.25.第二十六条
  • 3.26.第二十七条
  • 3.27.第二十八条
  • 4.参考资料

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3月31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杨志文、张东升、王宇坤,秘书长袁本朴出席会议。

基本介绍

条例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10年1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

条例条款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投入。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草原保护与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破坏草原案件,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草原保护、建设效益的监测,核定草原载畜量,加强草原自然保护区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牧业乡(镇)、半农半牧乡(镇)配备草原管护监理员、村配备草原管理员,负责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草原超载过牧、牲畜出栏、轮牧、转场、饲草基地、草原防火、草原基础设施管护。

第五条

自治州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