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
买卖婚,是指纯钱物交易而定的购买式婚姻。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社会地位,依附于男子后,女子就像房田产业、金银财宝一样的货物,成为男子的所有物。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卖妇女的观念开始在社会上流行。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买卖婚
- 类别
交易
- 国家
中国
- 学者
陈顾远
简介
买卖婚,将妇女作为有价之称随意买卖,这在中国古代是极其盛行的。结两姓之好,本无需什么代价,上古时代的群婚及对偶婚阶段便是如此。但随着私有制社会的出现,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男家要补偿女子家庭的特别的代价就可以了。我们在一夫多妻的婚姻中,早已看到买卖婚姻的恶果。封建时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盛行,与买卖婚是直接相关的,而有钱人家能三房四妾也由此而产生。久而久之,女子无价嫁出,则被视作不名誉的事。女子出嫁要价越高,被视作荣誉越高。在一些地区对出嫁不以牛为代价的,当地人将会嘲笑。而超过普通数额被卖出的女子,则引以为荣。从损失的补偿变成合法的勒索,以致无钱不成婚姻,"非受币不交不亲",于是聘礼就变成了嫁女的身价。
历史
在中国,买卖婚姻也是有相当长的历史。从古人所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就可知道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所谓"俪皮",那是古代以鹿皮代货币,故鹿皮为礼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这是由妇女的身价而化出的习俗。陈顾远先生作过考证,认为古代以"妃"称妇人,就是帛的代名词,以"孥"字称妻子,也是受到金钱的影响。
以致后来传之已久的婚姻6礼:纳采、纳吉、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其中把买卖之俗用"纳征"一词而正了名份,只是在礼兴之后,废了原来的奴婢市场;唐律中则更是明文规定:卖人为妻妾者,徒3年。但因买卖婚又以礼的形式出现了,于是礼又为买卖婚"正了名",而最后妇女的买卖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的,以致封建社会几千年,买卖婚姻之俗从无根绝过。唐代盛行"嫁娶必多收资",元明两代聘礼则更重,元典中对聘礼还作了明文规定。
记载
买卖婚,数千年来一直残存着。最早的《礼记·曲礼》上就记载有“买
妾不知其姓,卜之”。《礼记·檀弓上》也记载了子硕卖其父之妾,为生母安葬的事。《韩非子》里有一个故事,说卫国有一对夫妻去烧香求菩萨,妻子向神祷告说:“我希望得到一百捆布。”丈夫听了问她:“为什么要得那么少?”妻子说:“不能再多,多了你就会拿去买小老婆。”这个故事,也反映了当时买妾是相当随便之事。历代以来,买卖婚已作为流行习俗之一沿袭下来,直至现代,“娘们儿算什么,只要有白花花的银元,俊姑娘敞开地挑”。
特点
充分体现买卖婚特点的是各民族中的妻子赔偿制度。这是由妻子被抢而造成的纠纷。由于男女双方感情不能融洽,另一男子不顾女子已有丈夫而采取了抢的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经人调解,妻子归抢者所有,但抢婚者须赔偿原夫当初买妻的身价一部甚至数倍。在女子转婚过程中,也存在须付给前夫若干买妻身价的事实。假如该女子转婚次数较多,则女子身价反而越高,使新婚的丈夫不胜负担。
形式
买卖婚以金钱购买为实质,其形式也是五花八门的。较为固定的有四种:
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六礼”之一的“纳币”是对婚姻的一种尊重,但是,逐渐地变成“非礼不嫁”了。女家视彩礼的厚薄而决定是否允嫁,女子收了男家的彩礼,就开始成为男家的人,变为男家财产的一部分,婚后,则成为男家传宗接代的工具。男方不出彩礼钱,女方不会嫁过来;女方不得到钱,也决不肯白白出嫁。渐渐地,在彩礼钱上讨价还价。男方视女方出身门第、人品才貌而出价,女方相应讨价、还价。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论斤计价”的荒唐事,以每斤体重百元至几百元的价格,与女方父母结算,妇女完全成了一种商品。
直至现代,婚姻的买卖痕迹还十分突出。有的较为隐晦,以高档家庭设施、豪华婚礼以及金银首饰等条件出现,有的较为直露,干脆开价数千,或者上万。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不少“高价姑娘”或因主观原因,或因父母亲属等原因,出嫁困难,耽误了青春和幸福。
二是以钱买妾。自古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购买,无论是豪门千金、市井平女或是名妓女伶,只要有钱,均能买回为妾。甚至他人的妻子也能以重金购买。这种买卖婚,如同买一件物品一样,公开与合法。
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挣钱工具的买卖婚。由于在中国长期的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妇女失却独立人格而依附于男子,成为“从父、从夫、从子”的附属品,因此,往往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抵押、买卖。历代卖女抵债或卖妻求荣等买卖式婚配比比皆是,并且,其残余至今影响着一部分人,他们仍把女儿或老婆视为赌资。
四是诱骗、拐卖妇女而成的买卖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