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2003年9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地点
包头市
- 类型
管理办法
- 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
基本信息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2003年9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颁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1201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逐级对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总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责任追究为措施,形成行政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章守法的安全生产运行体系。
第四条 对有关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也应当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