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简介: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书。该书有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三部分是关于监察工作的解释、答复,最后一部分是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基本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 作者
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 中央纪委法规室
- 开本
32
- 页数
360页
- ISBN
9787802166493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令第l号1991年11月22日)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部令第2号1991年11月30日)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1991年12月24日)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部令第4号1992年11月16日)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部令第5号1992年11月16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部令第6号1993年9月20日) 监察部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7号1999年1月25日)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令第8号1999年1月15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2006年2月20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l号2006年11月22日)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2007年12月25日)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令第14号2008年2月26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5月9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2008年6月30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7号2009年1月23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3月25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19号2010年1月5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20号2010年4月21日)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0年7月8日)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发[1991]3号1991年1月16日) 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发[1991]16号1991年12月24目)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纪发[1996]6号1996年1月19目) 监察部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监发[1997]3号1997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监发[1998]3号1998年10月13日)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1998年11月10日) 廉洁征兵若干规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1998]参联字4号1998年10月20日)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084号1998年10月21日)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1999年8月23日)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1999年6月11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三部分 关于监察工作的解释、答复 第四部分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律
文摘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