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经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年9 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76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共26条,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 实施时间
2007年12月1日
- 地区
湖北省
- 实质
条例
服务条例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年9 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培训服务。
第五条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消费者告示,处理善后事宜,并向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