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订的条例
  • 4.审议结果
  • 5.修改汇报
  • 6.草案说明
  • 7.修改说明
  • 8.解读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和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地区

    天津市

  • 内容主题

    河道管理

  • 目的

    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

  • 属于

    条例

修订的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