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和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地区
天津市
- 内容主题
河道管理
- 目的
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
- 属于
条例
修订的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