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 施行日期
2009年6月1日
- 文号
第212号
- 通过时间
2009年3月31日
基本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周口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店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标志,由房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本办法。房山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遗址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工作。房山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房山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周口店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对村民开展宣传教育,并召集村民会议引导村民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民公约。
第四条 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房山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涉及重大投入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第五条 保护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当纳入市和房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房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逐步落实。
第六条 房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以下简称遗址管理处)是遗址的使用管理单位。遗址管理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风化、防御雷电灾害等工作;
(二)对化石地点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建立保护记录档案;
(三)展示遗址和藏品,开展科普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