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内容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 4.11.第十一条
  • 4.12.第十二条
  • 4.13.第十三条
  • 4.14.第十四条
  • 4.15.第十五条
  • 4.16.第十六条
  • 4.17.第十七条
  • 4.18.第十八条
  • 4.19.第十九条
  • 4.20.第二十条
  • 4.21.第二十一条
  • 4.22.第二十二条
  • 4.23.第二十三条
  • 4.24.第二十四条
  • 4.25.第二十五条
  • 4.26.第二十六条
  • 4.27.第二十七条
  • 4.28.第二十八条
  • 4.29.第二十九条
  • 4.30.第三十条
  • 4.31.第三十一条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的依据性法规。2003年11月14日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

    2003年11月14日

  • 发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

  • 适用地区

    中国

基本信息

(2003年11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