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
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成立于1987年5月6日,其前身为泸州市市中区审计局,1996年7月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局机关内设五股一室,即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综合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制执行股。行政编制15人,工勤编制2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
- 所属地区
泸州市江阳区
- 管理范围
审计
- 属性
政府机关
简介
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成立于1987年5月6日,其前身为泸州市市中区审计局,1996年7月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局机关内设五股一室,即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综合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制执行股。行政编制15人,工勤编制2人。
局领导分工
1、党组书记、局长张福建: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2、副局长谢吉华: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政金融审计股 、行政事业审计股、机关党支部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副局长陈红: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制执行股、机关工会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纪检组长白志强: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定点联系、保密、档案、计生、普法、综治、卫生、宣传、精神文明、安全、退管工作,完成党组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国家、省、市审计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4、区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状况。 5、区级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经营等状况。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区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和区级国家重点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江阳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区委组织部委托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根据区政府泸江区府发[1996]5号文件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机关各部门的直属集体企业; 2、国家集体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合作企业; 3、城乡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五)向区政府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泸州市江阳区审计局设6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执行审计股、经贸综合审计股。 1、办公室
职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局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全区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审计机关年度总结;从事审计调查研究,负责宣传、外事、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目标管理、保卫等事务;管理局机关经费;负责办理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等事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2、法制执行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地方有关审计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财政经济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提出有关建议;实施对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区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实施全区和局机关法制教育工作。 3、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定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4、经济责任审计股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或接受区委组织部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5、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区委办、区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6、经贸综合审计股
依法对区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集体及集体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区级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区级重点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全区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区国有、集体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捐赠资金及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筹(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区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审计程序
(一) 制订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阶段 1.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2.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方案。 3.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人员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 2.审计人员收集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或者采取文字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0天。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法制执行股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5.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五)审计处理阶段 1.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2.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当事人自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审计决定落实阶段 1.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2.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若为财政收支审计,可在60内向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若为财务收支审计,可在60内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地址
1、通讯地址:泸州市星光路六号(江阳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