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文物钻探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
- 确保
地下文物的安全
- 条件
文物钻探营业执照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原因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 钻探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重要性
第二条:文物钻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据,也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必须依法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及钻(勘)探工作。
条件
第三条:凡配合城乡基本建设,在我省开展文物钻探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河南省文物局颁发的《文物钻探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的文物钻探营业执照。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文物法规、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对稳定的文物钻探队伍。具备定的设备及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业务往来账目(如:办公场地、操作工具、转结帐发票等)。
4.钻探队(包括公司下属队)实行领队负责制,每个钻探队必须有二名以上经省文物局认可的技术员。
5.文物钻探队员,特别是领队、技术员、长期使用的探工,应有准确地识别土质土色、历代墓葬、古文化遗址及其它文物遗迹的特征,熟练写出钻探记录,及时测绘出正规的钻探图纸和书写钻探报告的技能。
流程
第四条:对文物钻探工作,实行文物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地)文物考古部门负责其具体业务。组建文物钻探队须经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并发给《文物钻探许可证》。对当前非文物部门组建的文物钻探队,要通过治理整顿,逐步理顺关系,纳入文物部门管理的轨道。对重大建设项目(含跨市、地的建设工程)、学术价值较高的钻探任务以及需要复查的钻探项目,由省文物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
范围
第五条:文物调查与钻探的范围
1.在国务院及河南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镇)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2.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3.在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范围内(包括起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理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方准发给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其它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也要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