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 3.规定内容
  • 3.1.第一章 总 则
  • 3.2.第二章禁用兴奋剂的范围
  • 3.3.第三章 兴奋剂检查
  • 3.4.第四章 兴奋剂的检测分析
  • 3.5.第五章 申 诉
  • 3.6.第六章 处罚
  • 3.7.第七章 仲 裁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是由中国体委会与1995年2月27日发布的规章条例。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

第三条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

(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禁用兴奋剂的范围

第五条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

第六条  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