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是由中国体委会与1995年2月27日发布的规章条例。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
第三条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
(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禁用兴奋剂的范围
第五条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
第六条 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