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穗府办[2010]42号
  • 3.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 3.1.基本内容
  • 3.2.调研论证阶段
  • 3.3.拟制阶段
  • 3.4.审核阶段
  • 3.5.公示阶段
  • 3.6.审定阶段
  • 3.7.跟踪修订阶段
  • 3.8.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是关于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制定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是指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价、市政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等领域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依法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

调研论证阶段

(一)拟制部门对拟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决策,应认真研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初步提出该决策是否属于重大民生决策。

(二)对初步作为重大民生决策的,拟制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指导草拟新闻应对预案,确保决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拟制阶段

(一)拟制部门拟好决策草稿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草稿。对拟不采纳的意见,拟制部门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拟制部门应作详细说明。

(二)经上述程序后,拟制部门将决策草稿报市政府审定,并附决策拟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新闻应对预案等有关材料。

审核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草稿,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拟制阶段第(二)条规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是否作充分说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送相关单位补充征求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作为重大民生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提出启动公示程序的建议,呈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定。对事关全局、比较敏感的特别重大问题,必要时市长可决定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启动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