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以牛、马、骡、驴、猪等牲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牲畜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承担牲畜因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风、雨、水、火灾等)而死亡的损失。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可加保各种附加险,如牲畜伤残和医疗费用险、屠宰险(屠宰后发现不符合卫生当局规定的要求)、产仔险、阉割险、流行性疾病险、流行性疾病的后果损失险、牲畜运输险、展览险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牲畜保险
- 对象
牛、马、骡、驴、猪等牲畜
- 定义
农业保险的一种
- 作用
承担牲畜因疾病损失
颁布时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牲畜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用保险方式保障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即被保险人)所有或饲养的牲畜(牛、马、骡、驴),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本保险:
一、 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疾病,经兽医部门验体合格者。
二、 各种牲畜的起保年龄均满一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一般规定如下:
黄牛:十三周岁;水牛:十五周岁;马:十三周岁;骡:十五周岁;驴:十一周岁。
三、 被保险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牲畜全部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雪灾、冰雹、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泥石流、龙卷风、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固定物体倒塌、野兽伤害、互斗、碰撞、窒息、中毒、淹溺、触电、摔跌所致牲畜死亡或终生残废。
二、 由于疾病、胎产、阉割所致牲畜死亡。
三、 由于患传染病经当地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牲畜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死亡、伤残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被盗、走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