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立论
  • 4.优先保障原理

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立论的出现引发了人权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如果说人权体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的话,那么,基本人权地位在观念上经历了自由权本位向平等权本位再到社会连带权本位方向的不断演变。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基本人权

  • 一曰

    生存权

  • 二曰

    平等权

  • 三曰

    社会保障权

  • 四曰

    环境权

  • 五曰

    自决权

立论

作为明确的哲学、人道、法律上的概念,人权和基本人权概念最早的出现有几种说法。比较不同的典型说法的共识是,人权是文化和历史的产物。

但是,“基本人权”一词首次由何人何时提出,至今未见可信可靠的考究资料。目前,与人权概念的提出相关的基本人权立论,有三种说法:

归结起来,基本人权至少有以下十二种固定化类型的现代内容:

一曰生存权。最早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推定形式,到了现代已确认生存权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权、健康权、人的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等。生存权是基本人权制度内部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与社会公平、正义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由经济的、阶级的、政治的原因共同形成的,应当上升为法律保障。生存权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

二曰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多次规定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权。在现代条件下,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不同的人与人,都应该享有应然和实然的平等权利。

三曰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以使国家、社会和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特别要强调对广大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

四曰环境权。在联合国文件<人类环境宣言>确认了环境权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以使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互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权利。

五曰自决权。民族和人民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196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六曰发展权。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为基本人权,旨在推动、促进和实现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发展权的主体包括个人、民族和国家。

七曰知情权。也称知道权或信息获得权。现代社会要求知情权上升为基本人权,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八曰接受公正审判权。该权利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通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公正与正义。

九曰安全权。2005年3月21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提交的一份联合国改革草案中,将“安全”作为四个改革方案之一,安全与和平紧密相联。就各国而言,安定团结是各国人民和政府普遍关心的话题,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环境之中。

十曰基本自由。自由权为《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概括性人权,被人权研究学者誉为第一顺列的权利(第一代人权)。由于自由权涉及各个不同学科领域,内涵不易确定,外延较为广泛,难以确认为基本人权类型。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将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列规定,这样将基本自由从一般“自由权”中分离出来,将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确认为基本人权。基本自由包括政论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格自由、人身自由等。当然,经济自由等基本自由也受法律和国际规则所限制。

十一曰接受教育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为基本人权。

十二曰和平权。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将和平权作为世界各国人民关心的主题。这也是联合国成立的重要宗旨。就世界范围而言,和平权利已发展为各国关心的基本人权。

优先保障原理

基本人权在一切人权中是否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不仅涉及到对人权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过程,而且涉及到对基本人权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权现实状况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为何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相比,要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这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涉及到实践问题。《联合国宪章》和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多次“重申基本人权”和明确规定“基本人权”保护,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国要首先重视基本人权的优先地位。笔者认为,基本人权优先保障原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