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 发布日期

    1998-11-11

  • 执行日期

    1998-11-11

基本内容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发布日期:1998-11-11

执行日期:1998-11-11

经1998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应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核查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确定教学成果奖的获奖等级。

第八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