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名词释义
  • 4.属性
  • 5.价值
  • 6.功能
  • 7.实现
  • 7.1.监督功能
  • 7.2.救济功能
  • 8.行使原则
  • 8.1.实事求是
  • 8.2.信任政府
  • 8.3.合法合理

信访权

信访权是有中国特色的,最传统、最贴近民生的一项公民权利。信访权具有与其它各项宪法权利不同的价值和功能,是其它宪法权利无法涵盖的。信访权和信访制度是关系到民众政治参与、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的具有中国特色和宪法价值的权利和制度,在关注民生、传达民意、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信访权

  • 性质

    公民权利

名词释义

信访权保障之法律

所谓信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通过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家和政府表达意志的自由。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公权利,另一方面,从信访内容上来说,它同时也是一项私权利。信访权的这一双重性质决定了信访应是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完善的必要性,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利,通过信访权的行使来救济信访人的个体权益和社会公益。在这个方面,理论界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昭示出了信访权之不朽生命力。

中国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此类信访大到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等,三是诉讼类信访,指应当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经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这类信访是信访制度面临的主要困惑之一。

属性

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实体内容; 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项信访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信访权都应该被看作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的五种诉愿权利,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从某种意义上均可以看作是信访权的宪法渊源。信访权作为一种通过口头或走访等行为方式向公权部门提出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宪法基本人权的属性。首先,信访权诸客体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如言论自由、通信自由、人身自由、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揭发权、控告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无一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信访权是人们的一项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是人人理应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伸张社会正义的必须。作为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信访权是先于宪法并应受宪法保障的正当权利。从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认识信访权,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信访权及公共权力的道德正当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效提升人权水平。因为,每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信访主体,每个信访主体都应该享有起码的人格尊严。只有当每个信访主体都能与其他公民一样,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都能享受到平等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人权状况才会上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准,信访的价值和功能也才会得到真正的实现。

价值

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权利,是宪法价值秩序的根本原则,也是一切正义价值体系的基础。信访权无论作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都具有无可置疑的宪法价值。

扩大政治参与,实现人民意志

信访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民主。正是由于人民建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及其政权机构并选举产生了国家领导人,所以人民才有充分的权利向他们请愿,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以维护和实现人民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权利。这是信访权的合法性基础。

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均须具备民意支持的正当性,这也就是说,代表国家意愿的法律与政策,必须直接或间接反映人民的意愿。信访权和信访制度恰恰可以收集民意、反映民意,并有助于克服权力异化的趋恶现象。《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信访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为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收集和转达民意,实现人民意志提供了实定法上的依据。

拓宽救济渠道,保障公民权利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中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公民各种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弥补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各种渠道之不足,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信访权和信访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拓宽救济渠道,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救济制度之间并不矛盾,相反,信访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救济之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权益。

发扬人民民主,预防国家权力专断

信访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信访在监督权力运行,预防和减少腐败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实践中,许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中国《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信访在发挥群众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现和预防腐败方面具有巨大的功效。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由于社会系统和人类活动的复杂性,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如得不到及时释放和化解,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信访权的存在则充当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有利于舒缓和发泄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信访条例》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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