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念
  • 4.非法吸收存款
  • 5.集资诈骗罪

售后包租

售后包租,这种方式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后盛行于日本、中国香港,在国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它与当时的房地产投资热潮伴生,刚开始出现时火爆一时。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开发商最终无法兑现承诺,楼还没盖完,就卷款而逃,导致了大量烂尾楼的出现,并引发房地产泡沫。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售后包租

  • 时期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

  • 国内时期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 作用

    引发房地产泡沫

概念

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在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

目前外销商品房可以试行这种促销行为,但须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房地产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

非法吸收存款

亲友间集资不违法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售后包租可定罪

《解释》规定,如符合上述违法特征,实施以下情形之一,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及时清退可免刑罚

《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悉,这是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主业是什么,融资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

集资诈骗罪

不交代资金去向算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