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是广东省颁发的政策条款,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 条数

    13

  • 地区

    广东省

  • 有关政策

    计划生育

  • 目的

    有效控制人口增长

基本内容

第一条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八条 奖励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