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9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 发文字号
冀财建[2006]250号
-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9日
- 发布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发布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暂行办法》中前期费安排范围包括我省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含国债项目资金)投资的项目:①省本主及项目;②市县项目;①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2、省财政厅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技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预算。
3、我省省本级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也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件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689号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前期费安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