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参考资料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而制定,该准则共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5号

  • 发布日期

    2003-12-15

  • 执行日期

    2004-02-01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 5 号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1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2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