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
- 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施行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
- 地区
云南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供水价格,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申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工资按不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定岗定员标准计算。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分类及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活、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