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

归纳者:王卫洲,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

一、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