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靖远县质监局的前身是靖远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县政府于1979年批准成立,曾先后隶属县科委、经委、经计委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的计量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靖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性质
监督局
- 地区
靖远
- 时间
2000年
简介
自2000年实行垂管以来,我局对全县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认证认可等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现有正式在岗人员11人,临时聘用人员5人,聘用人员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领导班子平均年龄42.4岁。正式职工中,党员7人。具有大专学历的5人,本科学历的6人。其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11人,计量检定技术证件的10人。现有小汽车2辆,计算机13台,数码照相机1台,扫码机1台,扫描机3台,复印一体机1台,传真机2台。2007年新班子组建以后,通过不懈协调努力解决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增长7倍达135万元。
工作成效
自2008年开通了靖远县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以来,实现了政务信息、质监动态等工作的网上公开。近年来多次被县政府评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2009年在全县政风行风评议中名列执法监督类第二名,获“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工作受到质检总局领导的肯定和好评;2008年连续被县政协授予“优秀提案办理单位”;2009年在全市系统县级局和技术机构中率先创建成为市级文明单位;2007、2008、2009连续三年被市质监局评为“完成目标责任先进单位”;紧扣地方经济发展谋划质监工作,被县委、县政府评为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了表彰奖励。2008年,我局荣获甘肃省质监系统“五强县级局”,并受到表彰奖励。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开展质量兴县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自2008年省、市、县、乡四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及质量兴市(县)目标责任书签订以来,靖远县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位居白银市第一名。2010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小口大枣”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现白银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零的突破。2010年,靖远县无公害反季节西甜瓜标准化种植示范区项目建设通过国家级验收;2011年被靖远县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在白银市质监系统第一届职工运动会上荣获优秀组织奖,在白银市质监系统“唱响红歌、奉献质监”纪念建党90周年文艺演出中荣获三等奖;职工刘建平同志荣获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二十周年“爱岗敬业工作者”称号。
主要职能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及审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监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