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经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1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消防条例
- 时间
2004年7月30日
- 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大第5次会议
- 性质
法律
- 范围
山东
- 施行
2011年3月1日起
简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00号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